北京市大型犬管理规定

哈士奇

  一、禁养犬品种
二、饲养大型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北京市无固定住所,或者虽有合法居所但居住时间不满3年;
(三)单位内部对饲养大型犬进行了安全管理规定。
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并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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