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犬只管理办法

牛头梗

  (2014修订),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殖、销售的犬只未经疫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被处罚的养殖、销售者在接到罚款通知后三个月内,仍不缴纳罚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公安、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农业(畜牧兽医管理)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农业(畜禽养殖管理)、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主管部门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对经检查发现的犬只或者其排泄物,应当采取妥善处理措施,防止造成误伤、遗弃等二次污染。
阶段性调整。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养犬管理办法》(2000年市政府令第61号发布)同时废止。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警犬技术管理规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六、对《佛山市养犬管理办法》的修改(四)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经登记养犬的单位,应当成立由单位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养犬组织或者委托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为养犬活动提供服务,并领取犬牌。
”修改为“经登记养犬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养犬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予以记录备查:… (四)养犬登记证及年审情况、犬牌发放情况、犬只死亡情况和违法养犬的清理情况。
”七、对《佛山市限制烈性犬、大型犬暂行规定》的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八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五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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